湿地被誉为“地球之肾”,与森林、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,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调蓄洪水、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。
近年来,我国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,先后出台《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》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《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》,28个省份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。截至2021年底,我国共建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、29处国家重要湿地、899处国家湿地公园,初步建立湿地保护体系。但与此同时,随着经济快速发展,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。“湿地遭受非法侵占、围垦、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,保护形势依然严峻。”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表示。
“我国对湿地的认识、研究起步较晚,过去湿地在土地利用分类中一直被登记在林地、草地甚至未利用地等地类中。在土地法、水法等条文中,湿地往往作为某一要素或某一类型,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生态系统予以规定。”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说,针对湿地保护立法,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,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,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。
对湿地的定义,一直没有统一定论。湿地保护法在参考国际湿地公约、我国现行有关规定,结合多方建议的基础上,对湿地进行了科学界定: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、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、水域,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,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。
“湿地保护法在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,充分考虑了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保护的现实需要,保护农业、养殖业等行业的合法权益,体现了生态环境立法的协调发展原则。”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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